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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假期】工人姐姐假期懶人包:僱主向外傭「買假」違法嗎?

  • 7月9日
  • 讀畢需時 7 分鐘

已更新:6天前

【外傭假期】工人姐姐假期懶人包:僱主向外傭「買假」違法嗎?

在聘請與管理外傭的過程中,妥善處理外傭假期的安排,是維持勞資關係、避免法律風險的基石。許多僱傭糾紛,其根源都來自於對休息日的誤解。


「僱主可以為外傭設定『門禁』時間嗎?」


「工人姐姐可以在外面過夜嗎?」


「可以向外傭付款『買假』,讓外傭在休息日上班嗎?」


日日幫為你釐清相關法例、常見誤解及實用建議,協助你與外傭建立互信與和諧的僱傭關係



外傭假期:休息日是工人姐姐可享有的法定權利


根據《僱傭條例》第63條

  • 外傭每七天必須有一日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

  • 僱主不得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外傭自願,並於30日內補假

  •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僱主可以為外傭安排固定休息日(如逢星期日)


日日幫建議僱主需要書面記錄的外傭放假記錄,以免日後出現爭議



【實例解析:新入職外傭的首個休息日】


問:如外傭在星期三才入職,僱主可以在該星期的星期日就安排她放第一個休息日嗎?


答:可以的,這完全合法。


法律規定是「每7天期間內須有不少於1個休息日」,這個「7天期間」是一個滾動的週期,由外傭的入職日開始計算。以上述例子來說:

  • 入職日:星期三。

  • 首個7天期間:由本週三至下週二。

  • 僱主責任:必須在這7天內(週三至下週二)給予一個休息日。

  • 結論:星期日完全落於此期間內,因此安排當天為首個休息日是合規的。


重要提示:為免混淆,建議僱主在外傭入職時,就清晰地告知她第一個休息日的具體日期,以及後續休息日的安排規律。



常犯陷阱🪤:外傭在休息日出門前或回家後,可以「順便」請姐姐幫忙做家務嗎?

絕對不可以,這是明確的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


  • 法律基礎:只要外傭在名義上的休息日內被要求工作,無論時間長短,都等同於僱主未給予法定休息日。這與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全天工作,或以金錢「買假」的違法性質是相同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


  • 正確做法:休息日的開始,意味著外傭所有工作的終止;休息日的結束,才是重新開始工作的時候。

    除非外傭自願,否則都不可以請外傭工作。例如,若休息日是星期日,外傭的工作應在星期六晚上完成,直到星期一早上才需再次開始。



「休息日」與「法定假日」(勞工假)的區別


這是僱主於處理外傭假期時一個常見的混淆點。「休息日」與「法定假日」(勞工假)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 休息日:

    • 外傭每7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在自願的情況下,可於休息日工作。  

    • 僱主不得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 


  • 法定假日(勞工假):

    • 外傭可享有法定假日;如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外傭。  

    •  如僱主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當天工作,必須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外傭。 


法定假日(勞工假)的法律規定與安排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所有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不論其服務年資長短,均有權享有法定假日。這項權利是保障僱員獲得適當休息的基本勞工權益。


2026-2027年香港法定假日日期一覽表

法定假日

2026年日期

2027年日期

1月1日(元旦)

1月1日(星期四)

1月1日(星期五)

農曆年初一

2月17日(星期二)

2月6日(星期六)

農曆年初二

2月18日(星期三)

2月8日(星期一)

農曆年初三

2月19日(星期四)

2月9日(星期二)

清明節

4月5日(星期日)

4月5日(星期一)

復活節星期一

(2026年起新增)

4月6日(星期一)

3月29日(星期一)

勞動節

5月1日(星期五)

5月1日(星期六)

佛誕

5月24日(星期日)

5月13日(星期四)

端午節

6月19日(星期五)

6月9日(星期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7月1日(星期三)

7月1日(星期四)

中秋節翌日

9月26日(星期六)

9月16日(星期四)

國慶日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1日(星期五)

重陽節

10月18日(星期日)

10月8日(星期五)

冬節 或 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12月22日  或 12月25日

(星期二 或 五)

12月22日 或 12月25日

(星期三 或 六)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12月26日(星期六)

12月27日(星期一)

重要備註:

  • 2027年農曆新年補假: 由於2027年的農曆年初二(2月7日)適逢星期日,因此法定假日會順延至農曆年初四(2月9日)。

  • 未來新增假日: 耶穌受難節及耶穌受難節翌日將分別於2028年及2030年起成為法定假日,因此未包含在此列表中。


請注意:關於「冬節或聖誕節」的選擇 僱主有權決定給予外傭放「冬節」還是「聖誕節」。一旦作出選擇,建議提前通知外傭,以方便雙方作出安排。


延伸閱讀:


請注意:即使外傭在假期留在家中,僱主亦無權要求或暗示外僱必須工作。

  • 任何形式的工作安排都必須在對方自願及事前協議下進行

  • 僱主都不能以「家庭規矩」為由要求外傭幫忙


常見問題 FAQ

  1. 外傭未做滿3個月,享有法定假期嗎?需要支付薪金嗎?

  • 享有假期: 是的,所有外傭不論服務年期長短,都有權放取法定假期。

  • 支付薪酬: 只有在連續受僱滿3個月後,外傭才有權享有有薪法定假期。未滿3個月者,可放假但無薪。

該日應被視為法定假日,而非病假。僱主不可將其當作病假扣除,且只要外傭已連續受僱滿3個月,您便須支付當天的假日薪酬。


法律觀點:假期期間的自由支配權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休息日是一個不少於連續24小時的完整期間,外傭有權在此期間內自由安排其私人時間。因此,法律上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外傭必須在休息日的特定時間回家。

另一方面,按照《僱傭合約》ID407第15條,合約期內的任何更改或附加條款,均必須事先獲得香港勞工處處長勞工處處長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效。因此,僱主不能夠額外增加合約條款。

若僱主單方面設立帶有懲罰性質的強制性「門禁」,不僅在法律上缺乏正當性,更可能被視為對僱員人身自由的不當限制,引發勞資糾紛。


日日幫建議:將「強制門禁」轉化為「家規協商」

儘管法律未作規定,但僱主關心外傭獲得充足休息,以確保翌日能以良好精神狀態投入工作,這份考量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與其設立不合規的「門禁」,不如採取更具建設性的「協商」方式:

  • 協商取代命令: 以關心健康與工作表現為前提,與外傭協商一個雙方同意的「建議歸家時間」(例如晚上10時至11時),並將其訂為「家規」。

  • 管理表現而非時間: 將焦點放在工作表現上。若晚歸影響次日工作,應以表現不佳為由,透過提醒或書面警告來處理,這才是合規的管理方式。

不建議單純以此為由解僱,法律風險極高。

  • 原因: 僱主與外傭協商的「門禁」或「建議歸家時間」並無法律效力。單次違反該協定,很難構成《僱傭條例》下可作出即時解僱的「嚴重行為不當」。


  • 法律風險: 如果僱主僅因外傭晚歸而解僱她(即使是支付代通知金),外傭仍有可能向勞工處提出申訴,指控僱主「不合理解僱」


  • 正確處理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僱主應將管理的重點從「時間」轉移到「表現」:

    1. 觀察與記錄: 記錄外傭晚歸後,次日的工作表現是否確實受到影響(如疲倦、犯錯、無法履行職務)。

    2. 正式溝通與警告: 如果工作表現持續不達標,僱主應先作口頭提醒,若無改善,則發出書面警告信。警告信應清晰指出具體的工作表現問題,並要求其改善。

    3. 最終決策: 只有在發出多次警告後,其工作表現依然沒有改善的情況下,僱主才可以基於「持續表現不佳」或「屢次不聽從合理指示」為由,考慮終止僱傭合約。這個解僱理由遠比「不遵守門禁」更具法律說服力。

  • 法律基礎: 《僱傭合約》ID407第3條規定,外傭必須在僱主住址居住。此條款的約束力是持續的,休息日也不例外,因此外僱在外過夜,本身已構成違反合約


  • 僱主權利: 作為僱主,完全有權拒絕此要求,並提醒她必須遵守合約規定,於休息日結束後返回家中。這並非限制其自由,而是執行雙方簽訂的合法合約。


  • 區分「外出時間」與「在外過夜」: 外傭在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內,何時外出、何時回來,是外僱的自由。問題的關鍵不是外僱「凌晨外出」,而是外傭「不回來過夜」

  1. 法律觀點與「外傭休息日補錢計算」的謬誤:

    許多僱主可能曾搜尋或聽聞「外傭休息日補錢計算」的方法,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法律誤區。《僱傭條例》嚴厲禁止僱主以任何形式支付金錢來取代發放休息日,即俗稱的「買假」。法律的核心精神是保障僱員能獲得真實的休息,這是金錢無法替代的。因此,不存在任何合法的「外傭休息日補錢計算」公式,任何這樣做的嘗試均屬違法。

  2. 嚴重後果: 僱主若違反此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請務必謹記,即使是外傭主動提出「賣假」,法律責任也將由僱主單方面承擔

延伸閱讀:黃國健稱外傭僱主可「以薪買假」遭黃定光斥「工會不熟例」- 香港01


可行方案:

調動休息日(補假):若僱主有緊急需要,希望外傭在原定休息日工作,唯一合法處理工人姐姐假期的方式是「補假」。

  • 徵求外傭自願同意: 僱主不能強迫,必須是外傭自願同意。

  • 安排補假: 僱主必須在原定休息日的30天內(之前或之後皆可),安排另一天讓外傭補回休息日。



結語

  • 僱主應尊重外傭的法定休息權利;外傭亦應理解僱主家庭的日常節奏與需要

  • 雙方透過協商與理解,可以建立起長久、和諧的合作關係,使家庭運作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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