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假期】工人姐姐假期懶人包:僱主向外傭「買假」違法嗎?
- 7月9日
- 讀畢需時 7 分鐘
已更新:6天前

在聘請與管理外傭的過程中,妥善處理外傭假期的安排,是維持勞資關係、避免法律風險的基石。許多僱傭糾紛,其根源都來自於對休息日的誤解。
「僱主可以為外傭設定『門禁』時間嗎?」
「工人姐姐可以在外面過夜嗎?」
「可以向外傭付款『買假』,讓外傭在休息日上班嗎?」
日日幫為你釐清相關法例、常見誤解及實用建議,協助你與外傭建立互信與和諧的僱傭關係
外傭假期:休息日是工人姐姐可享有的法定權利
根據《僱傭條例》第63條
外傭每七天必須有一日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
僱主不得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外傭自願,並於30日內補假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僱主可以為外傭安排固定休息日(如逢星期日)
日日幫建議僱主需要書面記錄的外傭放假記錄,以免日後出現爭議
【實例解析:新入職外傭的首個休息日】
問:如外傭在星期三才入職,僱主可以在該星期的星期日就安排她放第一個休息日嗎?
答:可以的,這完全合法。
法律規定是「每7天期間內須有不少於1個休息日」,這個「7天期間」是一個滾動的週期,由外傭的入職日開始計算。以上述例子來說:
入職日:星期三。
首個7天期間:由本週三至下週二。
僱主責任:必須在這7天內(週三至下週二)給予一個休息日。
結論:星期日完全落於此期間內,因此安排當天為首個休息日是合規的。
重要提示:為免混淆,建議僱主在外傭入職時,就清晰地告知她第一個休息日的具體日期,以及後續休息日的安排規律。
常犯陷阱🪤:外傭在休息日出門前或回家後,可以「順便」請姐姐幫忙做家務嗎?
❌ 絕對不可以,這是明確的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
法律基礎:只要外傭在名義上的休息日內被要求工作,無論時間長短,都等同於僱主未給予法定休息日。這與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全天工作,或以金錢「買假」的違法性質是相同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
正確做法:休息日的開始,意味著外傭所有工作的終止;休息日的結束,才是重新開始工作的時候。
除非外傭自願,否則都不可以請外傭工作。例如,若休息日是星期日,外傭的工作應在星期六晚上完成,直到星期一早上才需再次開始。
「休息日」與「法定假日」(勞工假)的區別
這是僱主於處理外傭假期時一個常見的混淆點。「休息日」與「法定假日」(勞工假)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休息日:
外傭每7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在自願的情況下,可於休息日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
法定假日(勞工假):
外傭可享有法定假日;如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外傭。
如僱主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當天工作,必須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外傭。
法定假日(勞工假)的法律規定與安排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所有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不論其服務年資長短,均有權享有法定假日。這項權利是保障僱員獲得適當休息的基本勞工權益。
2026-2027年香港法定假日日期一覽表
法定假日 | 2026年日期 | 2027年日期 |
1月1日(元旦) | 1月1日(星期四) | 1月1日(星期五) |
農曆年初一 | 2月17日(星期二) | 2月6日(星期六) |
農曆年初二 | 2月18日(星期三) | 2月8日(星期一) |
農曆年初三 | 2月19日(星期四) | 2月9日(星期二) |
清明節 | 4月5日(星期日) | 4月5日(星期一) |
復活節星期一 (2026年起新增) | 4月6日(星期一) | 3月29日(星期一) |
勞動節 | 5月1日(星期五) | 5月1日(星期六) |
佛誕 | 5月24日(星期日) | 5月13日(星期四) |
端午節 | 6月19日(星期五) | 6月9日(星期三)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7月1日(星期三) | 7月1日(星期四) |
中秋節翌日 | 9月26日(星期六) | 9月16日(星期四) |
國慶日 | 10月1日(星期四) | 10月1日(星期五) |
重陽節 | 10月18日(星期日) | 10月8日(星期五) |
冬節 或 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 12月22日 或 12月25日 (星期二 或 五) | 12月22日 或 12月25日 (星期三 或 六) |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 12月26日(星期六) | 12月27日(星期一) |
重要備註:
2027年農曆新年補假: 由於2027年的農曆年初二(2月7日)適逢星期日,因此法定假日會順延至農曆年初四(2月9日)。
未來新增假日: 耶穌受難節及耶穌受難節翌日將分別於2028年及2030年起成為法定假日,因此未包含在此列表中。
請注意:關於「冬節或聖誕節」的選擇 僱主有權決定給予外傭放「冬節」還是「聖誕節」。一旦作出選擇,建議提前通知外傭,以方便雙方作出安排。
延伸閱讀:
請注意:即使外傭在假期留在家中,僱主亦無權要求或暗示外僱必須工作。
任何形式的工作安排都必須在對方自願及事前協議下進行
僱主都不能以「家庭規矩」為由要求外傭幫忙
常見問題 FAQ
外傭未做滿3個月,享有法定假期嗎?需要支付薪金嗎?
享有假期: 是的,所有外傭不論服務年期長短,都有權放取法定假期。
支付薪酬: 只有在連續受僱滿3個月後,外傭才有權享有有薪法定假期。未滿3個月者,可放假但無薪。
如果法定假日剛好是外傭的病假日,應如何處理?
該日應被視為法定假日,而非病假。僱主不可將其當作病假扣除,且只要外傭已連續受僱滿3個月,您便須支付當天的假日薪酬。
僱主可以於合約中為外傭設定『門禁』,限制工人姐姐於假期時的外出及回家時間嗎?
法律觀點:假期期間的自由支配權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休息日是一個不少於連續24小時的完整期間,外傭有權在此期間內自由安排其私人時間。因此,法律上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外傭必須在休息日的特定時間回家。
另一方面,按照《僱傭合約》ID407第15條,合約期內的任何更改或附加條款,均必須事先獲得香港勞工處處長勞工處處長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效。因此,僱主不能夠額外增加合約條款。
若僱主單方面設立帶有懲罰性質的強制性「門禁」,不僅在法律上缺乏正當性,更可能被視為對僱員人身自由的不當限制,引發勞資糾紛。
日日幫建議:將「強制門禁」轉化為「家規協商」
儘管法律未作規定,但僱主關心外傭獲得充足休息,以確保翌日能以良好精神狀態投入工作,這份考量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與其設立不合規的「門禁」,不如採取更具建設性的「協商」方式:
協商取代命令: 以關心健康與工作表現為前提,與外傭協商一個雙方同意的「建議歸家時間」(例如晚上10時至11時),並將其訂為「家規」。
管理表現而非時間: 將焦點放在工作表現上。若晚歸影響次日工作,應以表現不佳為由,透過提醒或書面警告來處理,這才是合規的管理方式。
如外傭不遵守協商的「門禁」時間,僱主可以因此而解僱她嗎?
不建議單純以此為由解僱,法律風險極高。
原因: 僱主與外傭協商的「門禁」或「建議歸家時間」並無法律效力。單次違反該協定,很難構成《僱傭條例》下可作出即時解僱的「嚴重行為不當」。
法律風險: 如果僱主僅因外傭晚歸而解僱她(即使是支付代通知金),外傭仍有可能向勞工處提出申訴,指控僱主「不合理解僱」。
正確處理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僱主應將管理的重點從「時間」轉移到「表現」:
觀察與記錄: 記錄外傭晚歸後,次日的工作表現是否確實受到影響(如疲倦、犯錯、無法履行職務)。
正式溝通與警告: 如果工作表現持續不達標,僱主應先作口頭提醒,若無改善,則發出書面警告信。警告信應清晰指出具體的工作表現問題,並要求其改善。
最終決策: 只有在發出多次警告後,其工作表現依然沒有改善的情況下,僱主才可以基於「持續表現不佳」或「屢次不聽從合理指示」為由,考慮終止僱傭合約。這個解僱理由遠比「不遵守門禁」更具法律說服力。
工人姐姐要求休息日凌晨外出,並在外過夜,可以嗎?
法律基礎: 《僱傭合約》ID407第3條規定,外傭必須在僱主住址居住。此條款的約束力是持續的,休息日也不例外,因此外僱在外過夜,本身已構成違反合約。
僱主權利: 作為僱主,完全有權拒絕此要求,並提醒她必須遵守合約規定,於休息日結束後返回家中。這並非限制其自由,而是執行雙方簽訂的合法合約。
區分「外出時間」與「在外過夜」: 外傭在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內,何時外出、何時回來,是外僱的自由。問題的關鍵不是外僱「凌晨外出」,而是外傭「不回來過夜」。
僱主可以以薪酬代替休息日("買假")嗎?
法律觀點與「外傭休息日補錢計算」的謬誤:
許多僱主可能曾搜尋或聽聞「外傭休息日補錢計算」的方法,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法律誤區。《僱傭條例》嚴厲禁止僱主以任何形式支付金錢來取代發放休息日,即俗稱的「買假」。法律的核心精神是保障僱員能獲得真實的休息,這是金錢無法替代的。因此,不存在任何合法的「外傭休息日補錢計算」公式,任何這樣做的嘗試均屬違法。
嚴重後果: 僱主若違反此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請務必謹記,即使是外傭主動提出「賣假」,法律責任也將由僱主單方面承擔。
延伸閱讀:黃國健稱外傭僱主可「以薪買假」遭黃定光斥「工會不熟例」- 香港01
可行方案:
調動休息日(補假):若僱主有緊急需要,希望外傭在原定休息日工作,唯一合法處理工人姐姐假期的方式是「補假」。
徵求外傭自願同意: 僱主不能強迫,必須是外傭自願同意。
安排補假: 僱主必須在原定休息日的30天內(之前或之後皆可),安排另一天讓外傭補回休息日。
結語
僱主應尊重外傭的法定休息權利;外傭亦應理解僱主家庭的日常節奏與需要
雙方透過協商與理解,可以建立起長久、和諧的合作關係,使家庭運作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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