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每7天必須給予至少1天完整休息日(24小時)固定休息日:在開始僱用的首個星期,僱傭便可享用休息日非固定休息日:需要在每個月前,告知外傭下個月的休息日。 一般情況下,如外傭同意修改休息日,新休息日必須在原定休息日當月或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 例:原定休息日在11月20日,新休息日必須在11月至12月20日之間 在突發緊急事故下,僱主可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工作,但須於2天內通知新休息日安排,而新休息日需安排在原休息日的30天內。 例:原定休息日在11月20日,須於11月22日或之前通知新休息日安排,而新休息日需安排在12月20日或之前 每年12天法定假日必須放假,並且不能以薪酬代替法定假日。 如果需要外傭在法定假日工作,需先獲得外傭同意,並於法定假日前兩天進行通知。新休息日必須在原定休息日的前後60天內。 外傭工作每滿 12 個月,僱主便須給予他 / 她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若僱主與外傭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外傭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 7 天的假期(除非事先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在港延期逗留)。 必須得到雙方同意,而有關安排不可減少外傭按《僱傭條例》可享有的保障。 無薪病假:如外傭身體不適或受傷,仍可能有需要放取病假。僱主應讓外傭休息以恢復健康,而不應要求外傭在病假期間工作。 有薪病假:受僱首 12 個月內,每滿1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 2 天;之後每滿1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 4 天。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不得超過 120 天。 如外傭在產假開始前給予僱主通知,並符合下列條件,可享連續 14 個星期的有薪產假:在產假開始前已受僱至少 40 個星期;已向僱主通知懷孕及準備放產假(如出示醫生證明);僱主要求下,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符合條件的外傭(作為嬰兒父親)可因每次分娩享有5天侍產假,可連續或分開逐日放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