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相關文章

若您有任何聘任外傭的需要/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外傭跳工與斷約限制懶人包|香港僱主必讀指南:14日限制、入境處審批與ID407E防範跳工全攻略

10月6日
讀畢需時 5 分鐘

已更新:6天前

💡 外傭跳工與簽證限制懶人包

  • 什麼是外傭「跳工」(Job-hopping)?外傭在合約期滿前,以「家庭原因」或「工作不合」等藉口主動提早解約,企圖在港迅速轉換僱主。

  • 政府嚴打機制:入境處設有特別職務隊,專責審查頻繁提早解約或涉嫌跳工的外傭簽證申請。若確定為跳工,將直接拒發簽證並要求離港。   

  • 兩星期規定(Two-week Rule):外傭合約提早終止後,除非獲入境處特別批准,否則必須在合約終止後 14 天內離開香港,不能留在香港隨意找新工作。   

  • 試用期與中介費爭議:法例上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不設試用期,僱主可透過分期支付中介服務費或選擇具備保障條款的中介公司,以降低僱用風險。


【香港僱主關注熱點】近年不少聘請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香港家庭,經常面臨外傭「跳工」(Job-hopping)或提早解約(斷約)的問題。不少僱主熱議外傭以不同藉口主動提早解約,轉投新僱主以獲取簽約費或更佳待遇;同時,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亦對「非正常解約」的簽證申請實施更嚴格審查。   

本文為各位僱主整合香港外傭「跳工」與「斷約」的最新形勢、政府規例、僱主防範應對策略及相關政府網上服務連結。


深剖「外傭跳工」(Job-hopping)與試用期/斷約爭議

僱主討論焦點:提早解約與賺取「簽約費」

目前市場上,部分外傭因適應問題或受高薪、簽約費吸引,以不同理由(如照顧家人、適應不良等)向原僱主提出解約,隨即在港尋求新僱主。這令原僱主不僅損失中介費及辦理簽證的時間,還面臨家務及照顧斷層的困境。


爭議點與僱主關注:

  1. 嚴打跳工政策:僱主社群持續強烈要求入境處,對頻繁提早解約的外傭加強審批,直接拒批其簽證。   

  2. 試用期可行性:現行外傭標準僱傭合約為期兩年,法例並無設有「試用期」機制。僱主若要解約,仍需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部分僱主轉而與職業介紹所(中介)協商「分期付款」或提供免費「更換外傭保障」。



解讀外傭辭職後「兩星期規定」離港(Two-week Rule 14日限制)

討論焦點:14日內必須離港或完成申請

根據現行政策,外傭在提早解約或完成合約後,只能在港逗留最多 14 天。若要受僱於新僱主,原則上必須離開香港並重新申請工作簽證。   


爭議點:防範外傭「離港洗底」

過往外傭若非因僱主移民、身故或經濟困難等「極特殊原因」解約,極難獲批在港即時轉換僱主。入境處對「非正常解約」審查日趨嚴格,會詳細核實離職原因。僱主普遍關注:

  • 部分外傭會先離港回國,再以新簽證重新來港(俗稱「離港洗底」)。   

  • 僱主需留意入境處的紀錄,在聘請曾在短時間內多次斷約的外傭時,應要求中介提供過往工作紀錄。



僱主應對策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 清晰填寫解約通知書(ID407E):若外傭主動提出解約,僱主在提交給入境處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ID407E)中,必須如實、詳細註明解約原因及責任歸屬,以便入境處資料庫留有紀錄,防止不正當跳工。

    網上通知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表格 ID407E):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notifyfdh.htm

    (僱主與外傭解約時,須於解約後 7 天內通知入境處)      

    表格 ID407E
    ID407E

  2. 與職業介紹所簽訂清晰協議:

    選擇持牌優質中介,並在簽約前確認條款是否包含「外傭履約保障期」(如 3 至 6 個月內免費更換外傭),或採用分期支付服務費的形式。


  3. 切勿私下借出地址或私下延期:

    僱主切勿協助外傭虛報離職理由或逾期逗留,否則有機會觸犯協助及教唆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   



📝 總結

面對外傭「跳工」與頻繁「斷約」的風險,僱主切忌以私下條款處理,應嚴格按照勞工法例與入境處規定行事。遇到解約情況時,務必在 7 天內向入境處如實遞交 ID407E 表格,詳細寫明離職原因;聘請新外傭時,亦應了解 14 天離港限制並與可靠中介簽訂具有保障的合約,方可將損失降至最低,保障家庭權益。



❓ 常見問題(FAQ)

Q1:外傭提早離職(斷約),僱主必須在幾多日內通知政府?如何通知?

答:根據法例,不論是由僱主或外傭提出提早解約,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的 7 天內,向入境處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407E)。僱主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服務直接提交,或郵寄/投遞至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   

Q2:如果在「試用期」內覺得外傭表現不佳解約,僱主需要給予一個月通知金嗎?

答:需要。香港的外傭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並不設有試用期概念。不論外傭到港工作了幾多天,只要僱主決定終止合約,均必須給予外傭一個月事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並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及膳食津貼。

Q3:如何防止外傭利用「家庭原因」作藉口跳工?

答:僱主在填寫 ID407E 表格時,應明確填寫外傭提出的具體離職原因,並可保留外傭遞交的辭職信(如有)。入境處特別職務隊會核查外傭過往的跳工紀錄;若外傭多次以相同理由提早解約,入境處在審查其新工作簽證時會高度提防並有權拒絕發出簽證。

Q4:外傭斷約後可以在香港停留多久?可以即時替新僱主工作嗎?

答:外傭在合約終止後,最多只能在香港逗留 14 天(或至簽證原本到期日,以較早者為準)。在未獲得入境處批准發出新工作簽證前,外傭絕對不能為新僱主工作(包括試工或兼職),否則外傭與僱主均屬違法。



延伸閱讀



🔗 政府官方資訊及線上服務連結

僱主及外傭如需辦理手續或了解最新法規,可透過以下政府官方平台查詢及提交表格: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