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時,會根據僱主所提交的資料作出決定,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 同時,僱主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欺詐罪等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萬元及監禁14年。 僱主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僱主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僱主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僱主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紀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僱主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 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向傭工支付所有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如果僱主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 如因傭工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及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