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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
ID407(“標準合約")摘要

外傭僱用期及逗留期限

外傭體檢
僱主必須審閱並確認外傭的體檢證書合格。體檢安排視乎外傭申請簽證時身處的地點而定。

2年僱用期
 僱用期的起計日根據簽約情況而定:

  • 海外簽約:由到港日起計

  • 續約回籍:由抵港日起計

  • 續約留港:由前標準合約屆滿日期之後的1日起計

  • 本港完約:由入境處批准日起計


​合約變更

  • ID407G:變更住址或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雙方須交 ID407G 到入境處,包括更改住址、住所面積(第2項)、需照料的家庭成員(第2項)、外傭數目(第2項)、外傭住宿安排(第3項)、傢具設備(第3項)、主要職責(第5項)

  • 合約變更:除上列事項外,須經勞工處同意,否則無效

  • 其他合約:僱主及外傭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如減薪、減假)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逗留限期

  • 逗留期限:僱用期最後1日/解除標準合約日計14日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 ​延長僱用期:不多於1個月(須基於特殊情況+承諾不再申請續約+雙方同意+入境處批准)
     

僱主責任

使費

  • 往返旅費:來港及標準合約終止/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如外傭自願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時間,則無需支付外傭此期間任何洗費)

  • 往返津貼:來港及離港時,每日HK$100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日數以外傭家鄉住處和僱主住所之間最直接路線計算)

  • 費用承擔:辦理來港的費用(如體檢、領事館核實、簽證、保險、行政)

  • 醫療保障:在港受僱期間的免費醫療(如診症、住院及牙科急診)

  • 僱員補償: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僱員補償條例》補償

  • 遺物運費:將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原居地的運費

住宿安排

  • 居住地點: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內(違規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 住宿安排:合適及有合理私隱(不可以:無私隱、走廊臨時床鋪、與異性成人/青少年同住)

  • 傢具設備

    • 必須:水電供應、廁所及沐浴設備、床鋪、枕頭、被子/被、衣櫃

    • 選項:雪櫃、桌子、其他設備


​薪金假期

  • 工資(月):不少於「最低工資」;每月工資期屆滿7日內支付時外傭簽確認收據或經銀行轉帳

  • 膳食津貼(月):提供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如不供膳食);支付和簽收安排跟工資相同

  • 假期: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 刑事罪行:僱主違反標準合約第 5(a) 條,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 新約/續約前放回鄉假:新約/續約開始前,外傭須放7天或以上的假期(不可用放有薪年假的日子充數;放假期間的薪酬安排則依標準合約協定)返回原居地度假,費用由原僱主支付

  • 延期逗留:除非事先獲入境處批准延期逗留不多於1年(期間必須返回原居地度假)
     

終止及變更標準合約

終止合約

  • 提早終止:給予對方1個月書面通知/1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

  • 即時終止:在《僱傭條例》准許的情況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 健康問題:如醫生證明外傭不適宜繼續工作,僱主可終止僱傭合約

  • ID407E:終止後7天內,雙方須遞交 ID407E(連同雙方書面確認副本,如有)到入境處


工作範圍

  • 工作範圍:限在僱主住所內執行標準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規定的家務職責

  • 主要職責: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年老人士(依標準合約協定是否需經常照料)或小孩、褓姆

  • 清潔外窗

    • 位處安全的空間(例如地面、毗鄰露台或公用走廊);或

    • 有鎖上或固定的窗花

    • 只有手臂(不涉身體其他部分)伸出窗外

  • 刑事罪行:僱主違反或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標準合約第 4(a) 條,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非法工作

  • 非法僱用:受僱於其他人、為其他人工作或從事其他職務(如兼職工作或非家務工作)

  • 刑事罪行:僱主違反或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標準合約第 4(b) 條,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 駕駛車輛:除經 ID934A 手續且經入境處批准及雙方同意外,不可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如犯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僱主將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

  1. 入境/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例如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

  2. 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

  3. 虐待或剝削外傭;或

  4. 違反標準合約或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ID988B)內的承諾。


​如犯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外傭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時會被拒絕

  1. 入境法例定名的罪行;

  2. 濫用提前終止合約轉換僱主;或

  3. 違反標準合約或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988A)內的承諾。

《僱傭條例》摘要

《僱員補償條例》摘要

外傭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受傷的外傭應盡快通知僱主有關意

外,而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死亡個案為7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如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可獲得與意外工

傷同樣的補償及保障。

其他

  1. 《僱傭條例》的其他主要條文包括:
    i) 生育保障、ii) 遣散費、iii) 長期服務金,以及 iv) 僱傭保障。詳情可參閱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2. 《僱傭條例》資料:
    i) 勞工處網頁及 ii) 電話諮詢服務(2717 1771 / 2157 9537)。

  3. 尋求「標準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見或協助: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4. 免費調停「標準合約」或《僱傭條例》引起的申索: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如調停未能成功,可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
    勞資審裁處。

  5. 遇緊急事故、遭受暴力或虐待:應立即致電999報警求助,或到警署報案。

此標準合約摘要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日日幫(“日日幫”)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份,有關標準合約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標準合約。所有中文簡譯,如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為準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標準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I.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薪,且扣薪總額,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缺勤扣薪除外):

  1. 外傭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外傭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上限為每單個案HK$300,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外傭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且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4. ​僱主借給外傭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外傭的書面同意。


違例與罰則

  1. 少付工資:罰款HK$350,000元及監禁3年

  2. 非法扣薪:罰款HK$100,000元及監禁1年

  3. ​虛假陳述:罰款HK$150,000及監禁14年


注意! 外傭絕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

II. 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外傭:

  1. 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1個月的代通知金

  2.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適用);及

  5. 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


不可解僱外傭的情況(除非屬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

  1. 外傭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2. 外傭正在放有薪病假

  3. 外傭因工遭遇意外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資料;

  4. 外傭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或

  5. 未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

 
III.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由僱主終止(只適用於外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的情況):

  1. 外傭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外傭行為不當

  3. 外傭欺詐、不忠實

  4. 外傭慣常疏忽職責


由外傭終止(只適用於外傭有足夠理據支持的情況,否則會遭返索償):

  • 外傭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 受僱主苛待

  • 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外傭工作
     

注意! 為減少外傭逾期逗留,或非返回原居地,僱主應:i) 提供內含免費基本行李託運的機票,而非現金ii) 在購買機票前與外傭確認離港日期及目的地

IV. 外傭可享假期

有薪年假

  1. 受僱每滿12個月後:可享7至14天有薪年假(按年資遞增)

  2. 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可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


休息日(連續不少過24小時)

  1. 外傭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2. 休息日內外傭有權拒絕為僱主工作

  3. 強迫外傭工作最高罰款HK$50,000

  4.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休息日之前或之後的30天內


法定假日
 

  1. 受僱未滿3個月內:假日為無薪假

  2. 受僱滿3個月後:享有假日薪酬

  3. 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


注意! 法例禁止僱主以款項代替向外傭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買假」)。如僱主要求外傭於法定假日工作,須預先給予外傭最少48小時的通知,及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為外傭安排另定假日。例如:僱主應為在農曆新年3天法定假日工作的外傭安排他/她在其他日子連續或分開休假3天。

V. 有薪病假及津貼
 

  1. 受僱的首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及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最多可持續累積不超過120天。

  2.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方獲疾病津貼;疾病津貼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VI. 有薪產假 - 14個星期(只限女性外傭)

符合資格的條件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及發還計劃
 

  1. 產假薪酬:相等外傭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2. 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僱主在支付產假薪酬後,可向政府申領發還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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