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從香 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
ID407(“標準合約")摘要
外傭僱用期及逗留期限
外傭體檢
僱主必須審閱並確認外傭的體檢證書合格。體檢安排視乎外傭申請簽證時身處的地點而定。
2年僱用期
僱用期的起計日根據簽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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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簽約:由到港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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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回籍:由抵港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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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留港:由前標準合約屆滿日期之後的1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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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完約:由入境處批准日起計
合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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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407G:變更住址或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雙方須交 ID407G 到入境處,包括更改住址、住所面積(第2項)、需照料的家庭成員(第2項)、外傭數目(第2項)、外傭住宿安排(第3項)、傢具設備(第3項)、主要職責(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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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變更:除上列事項外,須經勞工處同意,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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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約:僱主及外傭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如減薪、減假)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逗留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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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期限:僱用期最後1日/解除標準合約日計14日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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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僱用期:不多於1個月(須基於特殊情況+承諾不再申請續約+雙方同意+入境處批准)
僱主責任
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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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旅費:來港及標準合約終止/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如外傭自願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時間,則無需支付外傭此期間任何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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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津貼:來港及離港時,每日HK$100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日數以外傭家鄉住處和僱主住所之間最直接路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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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承擔:辦理來港的費用(如體檢、領事館核實、簽證、保險、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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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在港受僱期間的免費醫療(如診症、住院及牙科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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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僱員補償條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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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物運費:將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原居地的運費
住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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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點: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內(違規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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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安排:合適及有合理私隱(不可以:無私隱、走廊臨時床鋪、與異性成人/青少年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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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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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水電供應、廁所及沐浴設備、床鋪、枕頭、被子/被、衣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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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雪櫃、桌子、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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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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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月):不少於「最低工資」;每月工資期屆滿7日內支付時外傭簽確認收據或經銀行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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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津貼(月):提供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如不供膳食);支付和簽收安排跟工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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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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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僱主違反標準合約第 5(a) 條,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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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續約前放回鄉假:新約/續約開始前,外傭須放7天或以上的假期(不可用放有薪年假的日子充數;放假期間的薪酬安排則依標準合約協定)返回原居地度假,費用由原僱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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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逗留:除非事先獲入境處批准延期逗留不多於1年(期間必須返回原居地度假)
終止及變更標準合約
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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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終止:給予對方1個月書面通知/1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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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終止:在《僱傭條例》准許的情況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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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問題:如醫生證明外傭不適宜繼續工作,僱主可終止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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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407E:終止後7天內,雙方須遞交 ID407E(連同雙方書面確認副本,如有)到入境處
工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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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範圍:限在僱主住所內執行標準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規定的家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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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年老人士(依標準合約協定是否需經常照料)或小孩、褓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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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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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處安全的空間(例如地面、毗鄰露台或公用走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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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鎖上或固定的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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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手臂(不涉身體其他部分)伸出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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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僱主違反或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標準合約第 4(a) 條,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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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僱用:受僱於其他人、為其他人工作或從事其他職務(如兼職工作或非家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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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僱主違反或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標準合約第 4(b) 條,可導致僱主被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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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車輛:除經 ID934A 手續且經入境處批准及雙方同意外,不可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如犯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僱主將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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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例如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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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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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或剝削外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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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標準合約或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ID988B)內的承諾。
如犯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外傭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時會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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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法例定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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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提前終止合約轉換僱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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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標準合約或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988A)內的承諾。
《僱傭條例》摘要
《僱員補償條例》摘要
外傭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受傷的外傭應盡快通知僱主有關意
外,而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死亡個案為7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如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可獲得與意外工
傷同樣的補償及保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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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的其他主要條文包括:
i) 生育保障、ii) 遣散費、iii) 長期服務金,以及 iv) 僱傭保障。詳情可參閱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僱傭條例》資料:
i) 勞工處網頁及 ii) 電話諮詢服務(2717 1771 / 2157 9537)。 -
尋求「標準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見或協助: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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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調停「標準合約」或《僱傭條例》引起的申索: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如調停未能成功,可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
勞資審裁處。 -
遇緊急事故、遭受暴力或虐待:應立即致電999報警求助,或到警署報案。
此標準合約摘要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日日幫(“日日幫”)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份,有關標準合約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標準合約。所有中文簡譯,如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為準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標準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I.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薪,且扣薪總額,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缺勤扣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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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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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上限為每單個案HK$300,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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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外傭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且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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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借給外傭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外傭的書面同意。
違例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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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工資:罰款HK$350,000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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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薪:罰款HK$100,000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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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罰款HK$150,000及監禁14年
注意! 外傭絕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
II. 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外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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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1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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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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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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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適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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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
不可解僱外傭的情況(除非屬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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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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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正在放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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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因工遭遇意外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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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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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
III.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由僱主終止(只適用於外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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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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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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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欺詐、不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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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慣常疏忽職責
由外傭終止(只適用於外傭有足夠理據支持的情況,否則會遭返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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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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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主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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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外傭工作
注意! 為減少外傭逾期逗留,或非返回原居地,僱主應:i) 提供內含免費基本行李託運的機票,而非現金ii) 在購買機票前與外傭確認離港日期及目的地
IV. 外傭可享假期
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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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每滿12個月後:可享7至14天有薪年假(按年資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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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可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
休息日(連續不少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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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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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內外傭有權拒絕為僱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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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外傭工作最高罰款HK$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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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休息日之前或之後的30天內
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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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未滿3個月內:假日為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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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滿3個月後:享有假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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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
注意! 法例禁止僱主以款項代替向外傭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買假」)。如僱主要求外傭於法定假日工作,須預先給予外傭最少48小時的通知,及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為外傭安排另定假日。例如:僱主應為在農曆新年3天法定假日工作的外傭安排他/她在其他日子連續或分開休假3天。
V. 有薪病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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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的首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及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最多可持續累積不超過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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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方獲疾病津貼;疾病津貼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VI. 有薪產假 - 14個星期(只限女性外傭)
符合資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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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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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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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及發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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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薪酬:相等外傭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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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僱主在支付產假薪酬後,可向政府申領發還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