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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FAQ】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4月2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1.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約;及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2.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傭工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3.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不會。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4.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如欲進一步了解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資料來源:《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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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 2.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僱主: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的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傭工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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